表6-3 前
季度并网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结算汇总情况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 许可证号
| 净收入
| 考核总费用
| 补偿总费用
| 考核返还费用
| 补偿分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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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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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姓名: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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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建机组转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表7-1 前
季度新建机组首次并网到转入商业运营时间情况
单位:MW
电厂名称
| 许可证号
| 机组编号
| 机组容量
| 首次并网运行时间A
| 通过整套设备启动运行时间B
| 正式进入商业运行时间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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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厂XX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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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厂XX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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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姓名: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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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2 前
季度新建机组调试及差额资金情况
单位:元/MWh,h ,MWh,万元
电厂
名称
| 许可证号
| 机组编号
| 机组容量
| A-B时间批复电价
| A-B时间平均电价
| A-B时间上网电量
| B-C时间平均电价
| B-C时间上网电量
| B-C期间平均负荷率
| A-B时间调试与商运电价差额资金E
| B-C时间差额资金F
| F资金使用情况
| E差额资金使用(方案)及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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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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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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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姓名: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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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情况季度小结/半年小结/年度总结(原则上不超过1000字)
联系人及所属部门: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微波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填报时间(年-月-日):
审核人:
签发人:
单位盖章:
附录:表格注释
1、时间格式为“日-月-年”,交易时段格式为“时-日-月-年~时-日-月-年。表7-1新建机组首次并网到转入商业运营时间格式为“时-日-月-年”。
2、购电方、售电方、输电方的许可证号必须填写,无许可证填“1”;若无输电方,则许可证栏填“2”。
3、电网公司拥有权益容量的机组应参与报送,并视同保留机组填写表3-8,未获许可证的机组也应报送,许可证号填“1”。
4、对不涉及本企业相关业务的表格,可不填写。
表1:
(1)发电企业基础信息首次填报时应详细上报,发生变化时仅填报变化部分。
(2) “单位名称”按电厂填报,
表2-1:
(1)填报年合同电量时,“交易电量”栏均填写上网电量,“发电量”栏为交易电量折算而成。未签订购售电合同的,“交易电量”栏填“0”。
(2)“政府下达网厂年度购售计划电量(基数)”指政府安排下发的电网企业与发电厂的年度购售计划基数电量,按文件填写,并附政府相关文件。
(3)“网厂之间市场交易”指电网企业与发电厂约定的市场交易电量。
(4)“发电厂间交易”指发电厂之间签订的交易合同。
(5)“大用户直购电”指发电厂与大用户签订购售电、输电合同
(6)“备案时间”若未备案填“0”;下同。
表2-2:
(1)电费结构包括基数电量电费、超发电量电费、发电权交易电费、优惠电量电费、容量电费、脱硫电费等,除基数电量电费外其他电量应详细列出(原则上应每有一种上网电价就填写一种电量电费),例如:送xx地电量电费、替代发电电费、优惠xx地(行业)电量电费等;随电费一起结算的费用也需要列出,如:考核补偿电费等。将相关政府文件随报告一同报送。
表2-3:
(1)现金结算比例=以现金形式回收的当期电费/实际回收的当期电费。
表3-1:
(1)“机组编号”指电网直调机组的编号,例如:1、2、3…。
(2) 机组平均负荷率=(发电量/运行时间)/机组容量
表3-2:
(1)公用常规燃煤指:燃煤发电厂中公用电厂,不包括自备电厂、已关停机组;热电联产燃煤机组中抽凝式机组,不包括背压式机组。抽凝背压式机组视为背压式机组。
(2)合同基数上网电量是指按照政府下达的上网电量,按照政府下达的年度基数电量情况填报;若未签订合同或无基数上网电量,则此栏填“0”。
(3)“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电量种类”指上网基数电量、超发电量、发电权交易、优惠电量等,除基数电量外其他电量应详细列出(原则上应每有一种上网电价就填写一种电量),例如:送xx地电量、替代发电、优惠xx地(行业)电量,并将相关政府文件随报告一同报送。
(4)“市场交易形成”指省内组织外送电、抽水电量等。
(5)年度基数计划累计完成率=X+被替代上网电量/ Y。
(6)在年度报告中,如果出现年度基数计划累计完成率超过同类型机组平均完成率±3%的情况,需要在“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情况季度小结/半年小结/年度总结”中说明原因。
(7)本表除“Y”为合同或政府文件数据,以及发电权交易中,按“替代”和“被替代”类别(为方便计算基数合同完成率,将替代和被替代发电权按两种交易填入)填报外,其余电量数据均为实际上网电量数据。
表3-3:
(1)本表仅开展节能发电调度地区发电企业填写,本年度期间实行节能调度的,填报自开展节能调度以来所对应的数据。
(2)按“机组类型”顺序填报各机组数据。“机组类型”中,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填“1”,热电联产(燃煤)机组填“2”,热电联产(其他燃料)机组填“3”,燃气机组填“4”,燃油机组填“5”,水电机组填“6”,核电机组填“7”,风电机组填“8”,抽凝式机组填“9”,其他类型发电机组填“0” 。
(3)“设计煤耗”仅燃煤机组填写,指供电煤耗。
(4)如果出现在发电组合当中排序在前而机组利用小时数低于在后机组的情况,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
表3-4:
(1)无峰谷分时电价地区可不填写本表。
(2)实行峰谷电价地区应将政府相关文件随报告报送。
(3)合计电价=(尖峰电费+高峰电费+平段电费+低谷电费)/(尖峰电量+高峰电量+平段电量+低谷电量)。
表3-5:
(1)发电权交易包括小火电关停、自备电厂关停电量等。
(2)发电权交易实际执行电量数据为上网电量数据。
(3)“与电网结算方”栏“是”填“1”,“否”填“2”。
表3-6:
(1)热电比=供热量(千焦)/(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 ×100%。
(2)抽凝背压式机组视为背压式机组。
表3-8:
(1)“电量计划依据”填写依据文件号,并将相关文件随报告一同报送。
表4-1:
(1)“交易描述”以简短文字概括,原则上不超过10字,如:三峡电、蒙电东送。
(2)若计划安排为“送电端”电量,则对应填报“送电端”电价,计划安排为“受电端”电量,则对应填报“受电端”电价。实际执行情况对应填报。政府下达的相关文件随报告一同报送。
(3)输电、网损费用分别填在表5中。行政指令安排的跨地区电能交易按结算方式逐级填报。
(4)政府相关文件随报告上报。
表4-2:
(1)市场交易形成的跨境、跨地区电能交易,涉及每一笔交易均须逐一填报。
(2) “跨区域电网公司组织”指拥有跨区域交易方式的电网公司组织。“区域电网公司组织”指拥有跨省交易方式的电网公司组织。
表4-3:
(1)外送电涉及的每一笔交易均须逐一填报。
(2)“形成方式”分为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填“1”)、电网企业要求(填“2”)、自身要求(填“3”)、其它情况(填“4”)。
(3)“省外受电方是否清楚”栏“是”填“1”,“否”填“0”;“省外受电方交易电量是否清楚”栏“是”填“1”,“否”填“0”;“省外受电方交易电价是否清楚”栏“是”填“1”,“否”填“0”。
表5:
(1)输电网损费用收取和支付情况分开填报,每笔交易逐一填报,若输电费用中含网损,则“网损电量”至“网损收支对象”栏不填。
(2)“输电费用收支对象”和“网损收支对象”明确到单位名称。
(3)若交易中约定送、受端电价,则单位电量输电价格为两者之差。
(4)折合网损费用=网损电量*交易电价
(5)若交易中约定送、受端电量,则网损电量为两者之差。
表6-1:
(1)详见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市场[2006]43号)。
(2)考核数量单位均折算成万元。
表6-2:
(1)所在地区尚未实行各区域制订的“两个细则”,表7-1和表7-2不须填报。
(2)补偿单位均折算成万元。
表6-3:
(1)所在地区如果已经实行各区域制订的“两个细则”,按照实际的并网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情况进行填报,尚未进入试运行的地区按照现行办法进行填报,相关文件随报告一同报送。
表7-2:
(1)本表A、B、C时间均指表7-1中A、B、C时间。
(2)“调试与商运电价差额资金”为商业运营电价与调试电价之差乘以调试电量。
(3)本表按新建机组座数分别填写,时间范围为从本年度初至本季度,A、B、C时间只要有一个在填报期内,均须填报。
(4)“转入商业运营时间”是指批复文件中指出机组实际转入商业运营的时间。
(5)“F资金使用情况”栏分4种情况,若进入辅助服务填“1”,返还发电企业填“2”,电网所有填“3”,其他填“4”。
(6)详见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电监办市场[2007]40号)。
附件3:
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表报内容及格式
(电力用户填报部分)
1、参与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购电试点的企业根据调度关系报送相应的电力监管机构。
2、电力用户企业报送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季报应当在下一季度首月的第12日前报出,半年报告应在第三季度首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出,年报2月10日前报出(电费结算数据均以截至下一年1月31日数据为准)。
3、各电力用户企业根据格式打印填报以正式文件报送,并同时使用光盘(u盘)报送数据表格电子版(采用Microsoft Excel格式)。
4、各电力用户企业在收到通知后,将负责报送工作的联系人在10个工作日内报相应的监管机构。年度报送中由监管机构联系人通知需要报送报告的对象。
5、表注中要求填报企业随报的文件应随本报表一同报送。
电力用户企业名称:
年
季度/半年/年度电力交易
与市场秩序报表
一、直购电试点企业基本情况
表1 直购电试点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元/MWh,MW
项目
|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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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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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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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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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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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电量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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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容量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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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荷情况
| 最大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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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小负荷
|
|
二、合同签订情况
表2 直购电试点企业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情况
单位:MWh,元/MWh,%
发电企业
| 合同签订
| 实际完成
| 输电费标准
|
名称
| 机组
| 合同电量
| 合同直购电价
| 目录电价
| 合同形成方式
| 电量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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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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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购电试点企业用电情况
表3 直购电试点企业用电情况
单位:MWh、元/MWh
月份
| 总用电量
| 总电费
| 直购电量
| 其他用电
| 受限
电量
|
电量
| 占总用电比例
| 电价
| 电量
| 电价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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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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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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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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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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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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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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