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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修订)

  (四)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自有关主管机关作出事故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事项,事故发生地不属于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管辖的,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第二十八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辖区以外承揽工程的,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十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
  工程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通报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第二十九条 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遵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网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依法实施中期检查、竣工检验,应当查验施工企业是否具有许可证,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应当立即向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自查制度,报送自查结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自查报告进行抽查。
  第三十一条 派出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业务组织技术鉴定;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派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定期综合评价制度,定期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给予综合评价。
  定期综合评价等次分为良好、一般和差。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定期综合评价等次结果告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定期综合评价等次结果为差的单位,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许可证信用档案,记录其基本情况、重大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行为、违规情况等,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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