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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27号――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

  6.6 申请人认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6.7 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的监督内容为: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产品监督检验
  6.7.1监督的频次
  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对工厂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两次监督检查时间间隔不能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认证证书持有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的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6.7.2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应按《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1.1、1.3、2.1.2、2.4、5.2、5.4、5.5、5.9、7.5是每次监督检查时必查的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获得优级产品认证的,监督检查时还必查《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3.2.4、3.2.8、3.3.4.1、3.3.6.3、3.3.7项目内容。
  在证书有效期内,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应至少覆盖《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全部要求,以确保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
  工厂监督检查时间应根据受检查方的生产规模和认证产品单元数等因素确定检查人日数,检查时间应确保检查的有效性。
  每个生产场所检查人日数一般不得少于1人日数。
  6.7.3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对认证产品进行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若同一产品单元有多种规格类型的,至少应抽取一个规格类型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单件包装标签和外包装箱标示上所标明信息应符合该产品的标准、技术规范和适用的国家有关标签标准规定;
  2)认证产品标示的产品名称、规格类型及性能指标应与抽样检验报告/认证证书一致;
  3)认证产品的主要原辅材料、加工工艺等应与申报资料一致。
  当有证据表明认证产品存在或可能存在不一致时,应对该产品抽取样本进行现场见证试验。样本应从生产线末端或成品仓库合格品中抽取。
  6.7.4产品监督检验
  每次的产品监督检验应对证书覆盖产品的1/2以上进行产品监督检验。
  产品监督检验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对其覆盖的所有产品检验一遍。
  承担产品监督检验的检测机构应满足GB/T 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技术要求,认证机构应优先选择取得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监督检验工作。
  检测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
  认证机构可根据产品质量特性,按照《酒类产品认证目录》规定检验项目或全项目实施检验。当产品执行标准与《酒类产品认证目录》中规定的产品标准不一致时,认证机构还应对认证产品与执行标准的一致性进行验证。
  检验样本应在工厂成品仓库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6.7.5 利用其他检验结果
  同6.2.3规定。
  6.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获证后的监督结果由认证机构进行评价。
  评价合格者,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若在获证后监督时发现不符要求的,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7.认证证书

  7.1 认证证书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认证机构制发。
  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中国食品质量认证标志;
  2)申请人名称;
  3)认证产品名称、规格、商标或者系列名称;
  4)生产者名称、生产场所地址;
  5)认证模式;
  6)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法规;
  7) 认证等级;
  8)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9)发证机构和证书编号。
  7.2 认证证书的保持
  7.2.1  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有效期为3年。认证机构通过每年的监督来确保酒类产品生产质量的持续有效性。
  认证证书持有人拒绝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的,认证机构有权撤销其认证证书。
  7.2.2认证产品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主要原辅材料、加工工艺或商标、名称、规格类型等变更,证书持有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抽样检验,如需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7.2.3认证范围的扩展与缩减
  7.2.3.1需要扩展的产品与已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单元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检查扩展的产品与已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
  如果扩展的产品与已获得认证的产品不为同一单元时,应按初次认证的产品对待。
  对于新开发的产品,必须在产品研发达到模拟生产实际操作情况后,方可提出认证申请。
  7.2.3.2产品缩减生产场所,认证机构应收回原有该生产场所的产品认证证书。
  同一申请单元的产品,停产12个月以上或不再生产,应更改/减少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由认证机构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更改/减少覆盖范围的认证证书。
  7.3 认证证书的使用
  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3号令)执行。
  7.4 认证的复评
  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认证证书持有人可申请复评,复评程序同初次认证。

8.认证标志

  8.1 认证标志式样(略)
  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必须在认证标志下标注认证机构名称和认证证书号。
  8.2 标注方式
  认证证书持有人可在获得认证的产品最终包装物上标注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证书持有人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8.3 认证标志的使用
  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3号令)执行。认证标志使用时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允许变形、变色。

9.认证收费

  按照《国家计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610号)收取认证费用。

  附件1:
  酒类产品认证目录

序号

产品单元

初审检验项目

监督检验项目

认证依据的标准

1

葡萄酒

山葡萄酒

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挥发酸、游离二氧化硫、干浸出物、铁、二氧化碳(起泡酒);净含量;总二氧化硫、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

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挥发酸、游离二氧化硫、干浸出物、铁、二氧化碳(起泡酒);净含量;总二氧化硫、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至少五项)

GB/T 15037

QB/T 1982

GB 2758

 

2

啤酒

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双乙酰、总酸、泡持性、浊度、二氧化碳、蔗糖转化酶活性(生/鲜)、色度;净含量;铅、甲醛、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

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双乙酰、总酸、泡持性、浊度、二氧化碳、蔗糖转化酶活性(生/鲜)、色度;净含量;铅、甲醛、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

(至少五项)

GB 4927

GB 2758

3

白酒

酒精度、总酸、总酯、固形物;净含量;甲醇、杂醇油、铅、锰;己酸乙酯、乙酸乙酯、乳酸乙酯、β-苯乙醇、二元酸二乙酯、3-甲硫基丙醇、丙酸乙酯、丁酸乙酯、正丙醇;感官

酒精度、总酸、总酯、固形物;净含量;甲醇、杂醇油、铅、锰;己酸乙酯、乙酸乙酯、乳酸乙酯、β-苯乙醇、二元酸二乙酯、3-甲硫基丙醇、丙酸乙酯、丁酸乙酯、正丙醇;感官(至少四项)

GB 2757(全部适用)

酒精度>40%(含40%)

GB/T 10781.1(浓香型)

GB/T 10781.2(清香型)

GB/T 10781.3(米香型)

酒精度<40%

GB/T 11859.1(浓香型)

GB/T 11859.2(清香型)

GB/T 11859.3(米香型)

GB/T 14867(凤香型)

GB/T 16289(豉香型)

QB/T 2187(芝麻香型)

QB/T 2305(特香型)

QB/T 2524(浓酱兼香型)

QB 2656(老白干香型)

4

黄酒

酒精度、总糖、总酸、非糖固形物、氨基酸态氮、pH、氧化钙、β-苯乙醇;净含量;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

酒精度、总糖、总酸、非糖固形物、氨基酸态氮、pH、氧化钙、β-苯乙醇;净含量;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

(至少五项)

GB/T 13662

GB 2758

5

白兰地

酒精度、非酒精挥发物总量(挥发酸、酯类、醛类、糠醛、高级醇)、总酸、固定酸、铜、甲醇;净含量;感官。

酒精度、非酒精挥发物总量(挥发酸、酯类、醛类、糠醛、高级醇)、总酸、固定酸、铜、甲醇;净含量;感官。(至少四项)

GB 11856

6

威士忌

酒精度、总酸、总酯、总醛、甲醇、杂醇油;净含量;感官。

酒精度、总酸、总酯、总醛、甲醇、杂醇油;净含量;感官。(至少四项)

GB/T 11857

7

俄得克

酒精度、碱度、总酯、总醛、甲醇、杂醇油;净含量;感官。

酒精度、碱度、总酯、总醛、甲醇、杂醇油;净含量;感官。(至少五项)

GB/T 11858

8

果酒

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挥发酸、游离二氧化硫、干浸出物、二氧化碳(起泡酒、葡萄汽酒)、维生素C;净含量;总二氧化硫、铅、展青霉素(苹果酒、山楂酒)、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

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挥发酸、游离二氧化硫、干浸出物、二氧化碳(起泡酒、葡萄汽酒)、维生素C;净含量;总二氧化硫、铅、展青霉素(苹果酒、山楂酒)、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

(至少五项)

QB/T 1983

QB/T 2027

GB/T 15037(参照)

GB 2758

9

配制酒

(露酒)

酒精度、滴定酸、总糖;净含量;甲醇、杂醇油、铅、锰、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

酒精度、滴定酸、总糖;净含量;甲醇、杂醇油、铅、锰、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感官。

(至少四项)

QB/T 1981(全部适用)

酒精度≤20(V/V)

卫生指标按GB 2758执行

酒精度>20%(V/V)

卫生指标按GB 2757执行

10

食用酒精

色度、乙醇、硫酸试验、氧化时间、醛、甲醇、正丙醇、异丁醇+异戊醇、酸、酯、不挥发物、重金属、氰化物;感官。

色度、乙醇、硫酸试验、氧化时间、醛、甲醇、正丙醇、异丁醇+异戊醇、酸、酯、不挥发物、重金属、氰化物;感官。(至少四项)

GB 1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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