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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发[2009]56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我院报告。

  2009年11月24日

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
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与监察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促进审判监督与纪律监督的有机结合,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部门对违纪违法线索实行统一管理。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收到的违纪违法线索材料,应当交由监察部门统一处理。
  有关部门在案件立案、审理、执行及案件再审、案件复查、案件评查等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当经部门领导签字后出具线索移送函,连同相关线索材料一并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条 监察部门对收到的违纪违法线索,可以抽调有关部门的人员参与监察部门的核查,也可以交由本院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参加核查工作的人员,应该保守秘密、注意方式方法,减少对审判执行工作和法院工作人员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 监察部门将违纪违法线索交由有关部门协助核查时,应当经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要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参与核查的,应当经院领导批准。
  第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监察部门交由本部门协助核查的违纪违法线索后,原则上应当交由廉政监察员牵头办理,尚未配备廉政监察员的部门,可以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牵头办理;有关部门收到监察部门商请参与核查的通知后,应当按监察部门的要求指定廉政监察员或者其他人员予以配合。
  有关部门在开展核查工作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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