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主管部门:
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汽车行业平稳较快发展,进一步发挥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作用,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延长一年,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摩托车下乡政策执行到2013年1月31日。
三、汽车摩托车下乡具体政策及操作办法仍按《
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24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