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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批复
(卫监督函〔2010〕18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明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请示》(粤卫〔2009〕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食品安全法
》第
二十条
、第
二十五条
、第
四十四条
的规定,生产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新品种应当按程序审查批准。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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