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荐2007年度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的通知
(环办[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工业行业协会,各工程技术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环发〔2006〕97号)精神,加强环境技术创新,推广污染防治达标技术,我局决定编制《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和《
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以下简称《示范名录》)主要筛选能够解决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的新工艺、新技术,用以指导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示范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示范效果良好的技术将进一步推广。
《
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以下简称
《鼓励目录》)主要筛选各类技术成熟、污染防治效果稳定可靠、运行经济合理、已被工程应用的实用污染防治技术(清洁生产和达标排放技术),用以指导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污染防治用户优先选用,并在各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时重点支持。
为做好《示范名录》和
《鼓励目录》的编制工作,请你们按照《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申报指南》(附件一)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申报指南》(附件二)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申报工作,填写《项目汇总表》(附件三),于2007年3月15日前将《汇总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电子文档一并报送。
国家环保总局联系人:姜宏 刘来红
电话:66556220/6221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联系人:易斌 刘媛
电话:51555008/5009
邮编:100037
邮寄地址:北京西城区扣钟北里甲四楼
E-mail:eptech@163.net
附件:1.《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申报指南》
2.《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申报指南》
3.《项目汇总表》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申报指南
一、申报、推荐条件
申报、推荐的技术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可按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在1-2年内落实示范项目,并在三年内完成(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连续稳定运行时间不少于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