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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0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编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0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编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10〕4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切实做好2010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的编制、审批和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执法计划,认真做好计划监察工作

  2010年执法计划的编制、审批和考核工作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煤安监监察〔2007〕46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编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8〕41号)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项工作日数和执法矿次数等指标的计算方法和要求保持不变。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和区域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要高度重视2010年执法计划的编制、审批和考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计划监察工作。

  二、结合实际,突出监察执法工作的重点

  各省局和分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围绕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总体工作部署,结合辖区煤矿安全工作实际及灾害特点,明确监察工作重点。要突出对国有重点煤矿、建设项目矿井、整合技改矿井的监察;突出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察;突出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矿井的监察执法;突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突出对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的监察执法。

  三、严格落实执法计划,保证计划的严肃性

  各省局和分局要树立严格按计划实施监察的观念,统筹安排好相关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经审批或备案的2010年执法计划,严格按执法计划开展监察执法活动。在执法计划执行过程中既要做到科学组织、衔接有序、协调有力,又要做到严格履职、提高效率、保证质量。执法计划一经审批或备案,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省局执法计划的调整应报国家局审批或备案;分局执法计划的调整应报省局审批。调整执法计划时不得降低全年监察工作日数以及“三项监察”工作日数和“三项监察”执法矿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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