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等;
(二)负责组织示范区申报、评选和公示等工作;
(三)对示范区运行进行年度考核,以农业部名义定期发布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年度发展报告。
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由部有关司局组成,发展计划司承担日常工作。
第七条 在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下成立现代农业示范区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受委托开展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定和示范区建设指导等咨询工作;
(二)受委托承担示范区咨询、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筛选、审核、推荐和申报工作;
(二)对示范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三)对示范区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与支持;
(四)协调解决与示范区建设发展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各地建立的高标准、高水平的农业示范区(园、片、场),均可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第十条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申报条件为:
(一)示范区土地利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保护耕地,不存在各种圈地、滥占耕地以及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等行为。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存在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二)示范区处于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新一轮“菜篮子”工程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确定的范围内,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代表性。
(三)示范区具有专门的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规划和实施方案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四)示范区主导产业明确,能够体现当地农产品生产优势与特色;产业化水平高,产业拉动作用明显。
(五)示范区规模应与生产条件、环境承载能力、技术应用和管理水平相匹配,处于本省前列,并辐射带动一定的区域范围。示范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引领带动区域现代农业发展能力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