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制定,适用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或者直接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本表按月填写。
二、证券机构应在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三、填写本表应当使用中文。
四、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一)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扣缴税款的证券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填表日期:填写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的实际日期。
(三)税款所属期:填写证券机构实际扣缴税款的年度、月份和日期。
(四)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税款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等证券机构的全称。
(五)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等)的类型及号码。
(六)证券账户号:填写纳税人证券账户卡上的证券账户号。转让的限售股是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填写证券账户卡(上海)上的证券账户号;转让的限售股是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填写证券账户卡(深圳)上的证券账户号。
(七)股票代码及名称:填写所转让的限售股股票的股票代码和证券名称。纳税人转让不同限售股的,分行填写。
(八)每股计税价格: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填写。
1.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采取预扣预缴方式征收的,股改限售股填写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新股限售股填写该股上市首日的收盘价。
2.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采取直接代扣代缴方式征收的,填写纳税人实际转让限售股的每股成交价格。以不同价格成交的,分行填写。
(九)转让股数:填写前列每股计税价格所对应的股数。即:
1.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采取预扣预缴方式的,转让股数填写本月该限售股累计转让股数。
2.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采取直接代扣代缴方式的,转让股数按照不同转让价格,分别填写按该价格转让的股数。
(十)转让收入额:填写本次限售股转让取得的用于计税的收入额。
限售股转让收入额=每股计税价格×转让股数
(十一)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填写取得限售股股票实际付出的成本,以及限售股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的合计。具体有两种不同情况:
1.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采取预扣预缴税款的,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转让收入额×15%,直接填入小计栏中;
2.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采取直接代扣代缴税款的,限售股原值为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合理税费为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其他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十二)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额-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十三)扣缴税额: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五、本表为A4横式。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附件2: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
基本
情况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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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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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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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身份证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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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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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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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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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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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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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证券公司(营业部)
|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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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缴义务人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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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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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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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转让收入及纳税情况
| 股票代码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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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名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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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数(股)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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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转让收入额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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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原值和
合理税费小计
| 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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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原值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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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税费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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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 8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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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9
| 20%
|
应纳税额
| 10 =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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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扣缴税额
| 11
|
|
应退(补)税额
| 12=10-11
|
|
声
明
| 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及所附资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报送的,我确保上述资料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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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中介机构)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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