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
(厅科技字[201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交通运输科技成果的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根据科技部《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并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我部科技管理部门制定了《交通运输部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根据科学技术部《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和部有关规定,结合科技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成果登记的管理工作,并可授权符合条件的机构承担科技成果登记的业务工作。
第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交通运输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三条 交通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一)执行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进行成果登记;
(二)未列入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但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应当进行成果登记;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第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履行成果登记工作。
第五条 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