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宣贯工作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14号公告正式批准颁布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称“新《电梯检规》”),并将于2010年4月1日实施。为做好新《电梯检规》的实施工作,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计划1月底至2月初在长三角地区进行宣贯活动。现将宣贯事宜通知如下:
1.请各省组织本省分管电梯的安全监察人员、检验机构业务骨干参加宣贯,每个省参加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0人(至少一名监察人员和一名检验人员)。请各省在1月22日前统计参加人员,并传真至中国特检院培训室。联系人:张连生;联系电话:010-59068912;传真:010-59068917,59068918,59068919。
2.本次宣贯的重点是各省宣贯的师资,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总局宣贯后组织举办本省宣贯活动。各省宣贯主讲人员应当从参加过本次宣贯学习的人员或新《电梯检规》起草组成员中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