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宣传日”活动的通知
(农办经[200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
2009年6月,农业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联合发出了《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从2009年起,每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宣传日”(以下简称“宣传日”)。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精神,积极开展“宣传日”活动,切实加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工作。现将开展“宣传日”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工作认识
《意见》明确指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关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加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工作,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行动,是指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策的重要基础。各级
农业部门要深刻领会和把握《意见》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谋划,强化措施,积极组织开展好“宣传日”活动,切实把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工作抓紧抓实,努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