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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海管字〔2010〕6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

  2005年4月,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管理的通知》(国海管字[2005]128号)以来,海域使用报告质量评估工作得到了较好的开展。为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切实发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的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论证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年”活动方案的要求,我局决定从2010年开始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时,应当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开展质量评估。评审专家应在评审会结束前,各自填写《XX项目(区域用海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表》(附件1),并据此出具评审意见,一并提交给评审组织部门。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采用定量打分方式,评估结果为各评审专家打分的平均分,并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论证项目必须重新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和评审。

  二、评估结果的上报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结果的报送采用分级统计、逐级汇总上报的形式。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上一季度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填写《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情况统计表》(附件2),逐级上报至国家海洋局。

  三、评估结果的公布

  国家海洋局负责汇总全国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统计数据,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海洋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海洋报》等媒体公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情况。

  对于一年内有三个以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国家海洋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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