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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


  四、依托规划计划制度,切实加强围填海项目审查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前,应依法向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其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向国家海洋局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省及省以下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预审,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用海预审意见是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要文件。凡未通过用海预审的项目,不安排建设用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通过审批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海域使用金。国家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减围填海计划指标和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前,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和相关利益者签订补偿协议,落实补偿费用。

  五、切实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海洋局将进一步强化对围填海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围填海年度计划台账管理,在建设用围填海审批过程中确认并根据批准情况及时核销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按季度上报计划执行情况和围填海实际情况,并于每年9月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形成报告报国家海洋局,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将根据围填海实际情况对地方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并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对地方围填海实际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相应扣减该省(区、市)下一年度的计划指标。对于超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围填海的,国家海洋局将暂停该省(区、市)的区域用海规划和建设项目用海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队伍要加强对围填海项目的监督检查。要利用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重点对围填海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围填海面积是否符合批准的计划指标等进行监管。对于未经批准或擅自改变用途和范围等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强制收回非法占用的海域,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责令恢复原状,不得以罚款取代。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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