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区域用海规划制度,加强对集中连片围填海的管理
对于连片开发、需要整体围填用于建设或农业开发的海域,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域用海规划。编制区域用海规划,应当严格依据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客观分析涉及海域的自然条件及面临形势,明确说明区域用海整体围填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区域发展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方案和规划期限内年度围填海计划规模,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预测和评估。区域用海规划分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和区域农业围垦用海规划。其中,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国家海洋局关于围填海工程平面设计的要求,合理确定功能分区。
区域用海规划编制完成后,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规划成果上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区域用海规划予以审查,特别要对规划期内年度围填海规模能否落实提出明确意见。对符合要求并具备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条件的区域用海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海洋局审批。区域用海规划在批准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委托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开展区域海域使用论证,对区域用海选址、方式、面积、期限的合理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价。经批准的区域用海规划,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规划区内单个用海项目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用海手续。
三、实施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严格规范计划指标的使用
实施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是切实增强围填海对国民经济保障能力、提高海域使用效率、确保落实海洋功能区划、拓展宏观调控手段的具体措施。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有关要求,组织填报下一年度本区域的围填海计划,经会签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后,报国家海洋局,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在各地区上报的围填海计划的基础上,提出每年的全国围填海年度总量建议和分省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经综合平衡后,形成全国围填海计划,按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地方年度围填海计划和中央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两部分。地方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是指省及省以下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年度最大围填海规模,该指标只下达到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指标单列),在围填海项目用海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销。中央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是指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年度最大围填海规模,该指标不下达到地方,由国家海洋局在项目用海审批后直接核销。围填海年度计划中的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和农业用围填海计划指标不得混用。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主要用于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区域用海规划范围内的围填海项目,应当根据围填海项目用海批准情况在规划期限内逐年核减围填海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