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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
(发改地区〔2009〕297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海洋厅(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沿海地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围填海成为利用海域资源、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途径。但近年来,一些地区也出现了围填海规模增长过快、海岸和近岸海域资源利用粗放、局部海域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防灾减灾能力明显降低等问题;同时,围填海长期缺乏科学规划和总体控制,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也造成了一定影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批示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整顿和规范围填海秩序,保障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修编海洋功能区划,科学确定围填海规模

  海洋功能区划是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海洋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引导和调控海域使用、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的重要依据和手段,也是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和围填海项目审批的依据。目前,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启动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快开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并在2010年底前完成成果报批工作。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总体要求,并注意做好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在区划修编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基本原则,注重海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区划要根据涉及海域的资源条件、开发现状和海洋环境承载能力,充分考虑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科学划定海岸和近海的基本功能。对于涉及围填海的海洋功能区,要明确开发规模、开发布局、开发时序,并提出严格的管制措施。为做到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有效衔接,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期限统一调整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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