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
(发改地区〔2009〕297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海洋厅(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沿海地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围填海成为利用海域资源、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途径。但近年来,一些地区也出现了围填海规模增长过快、海岸和近岸海域资源利用粗放、局部海域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防灾减灾能力明显降低等问题;同时,围填海长期缺乏科学规划和总体控制,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也造成了一定影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批示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整顿和规范围填海秩序,保障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修编海洋功能区划,科学确定围填海规模
海洋功能区划是依据《
海域使用管理法》和《
海洋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海洋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引导和调控海域使用、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的重要依据和手段,也是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和围填海项目审批的依据。目前,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启动了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快开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并在2010年底前完成成果报批工作。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总体要求,并注意做好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在区划修编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基本原则,注重海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区划要根据涉及海域的资源条件、开发现状和海洋环境承载能力,充分考虑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科学划定海岸和近海的基本功能。对于涉及围填海的海洋功能区,要明确开发规模、开发布局、开发时序,并提出严格的管制措施。为做到与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有效衔接,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期限统一调整至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