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47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尽职调查和后评价制度,严格准入和退出管理
  商业银行应对拟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对拟代销的保险产品进行严格审核。商业银行应按照“认识你的交易对手”的原则,与调查合格的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代理协议或合同,应按照“认识你的业务和代销的产品”的原则,审慎选择代销的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和考虑代销产品的风险以及复杂程度,合理授权各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业务种类,对于投资性保险产品,应在设有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以上层级(含)的网点进行销售。要建立保险公司尽职情况考评机制和后评价制度,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应停止与其合作,对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产品应及时停止销售。
  二、规范销售行为,严禁销售误导与不当宣传
  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对宣传资料进行存档管理。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摆放的宣传材料必须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上不得出现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商业银行要建立代理保险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代理保险销售人员要在以开展营销为主的理财服务区或其他类似职能的独立区域宣传保险知识,介绍保险产品。代理保险销售人员要与普通储蓄柜台人员严格分离,并在每次办理业务前向客户规范陈述本岗位提供代理保险销售等业务,不办理银行存款等业务。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产品时要切实做到从客户利益出发进行风险告知,要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明确告知客户退保的条件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代理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存款、基金等产品混同推介,不得套用“本金”、“存入”、“利息”等概念,不得片面地将保险产品的收益与银行存款利息、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基金收益等进行类比。代理销售人员应明确告知客户代销业务中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严禁银行工作人员代替客户填写投保单等重要单证,严禁代销违规保险产品。银行可允许保险公司的持证销售人员与银行销售人员共同对客户在银行规定的理财专区进行保险宣传、营销活动。保险公司的持证销售人员应有明显区别于银行销售人员的标识,在提供服务前,应明确告知客户其身份。银行应确定专门部门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持证销售人员的管理。
  三、建立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