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可以采用具有资质的珠宝质检机构出具的鉴定分级结论,但是应当对其结论进行验证。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知晓同一珠宝首饰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并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市场级别。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应当通过恰当的方式获得珠宝首饰的市场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必要的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收集信息的内容。通常关注以下方面:
(一)评估对象的历史、现状及相关证明资料;
(二)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三)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的市场价格信息及交易情况;
(四)评估对象的市场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及市场前景等;
(五)可能影响珠宝首饰价值的宏观经济状况;
(六)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考虑珠宝首饰的品质因素及其他因素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如来源(出处)、历史、名人拥有、名师制作、品牌、稀缺程度等。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目的和珠宝首饰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并披露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使用市场法时,应当:
(一)明确是否存在公开、活跃的交易市场,是否能够获取足够数量的可比销售数据,以及数据的可靠性;
(二)收集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交易的市场信息;
(三)确定若干相同或者类似的珠宝首饰作为参照物,充分考虑其价值因素的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