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企业管理层和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等,完整了解评估过程、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结论。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的具体描述,包括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等;
(二)评估对象的权属状况、使用状况及租约信息;
(三)价值类型的定义及其与会计准则的对应关系;
(四)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和依据,评估方法的具体运用;
(五)评估假设,主要包括:已签租约是否合法、有效;已签租约是否实际履行,是否会改变和无故终止;已出租建筑物的经营业态是否会发生重大改变;
(六)关键性评估参数的来源、依据和测算过程等;
(七)是否存在缺失产权文件等方面的瑕疵或重大限制。
第二十七条 当评估对象存在产权瑕疵且该瑕疵事项可能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影响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该瑕疵事项及其影响进行披露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珠宝首饰,是指珠宝玉石和/或用于饰品制作的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及其制成品。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珠宝首饰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分级分析的基础上,对珠宝首饰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