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和《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的通知
(中评协[2009]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和《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协会将上述资产评估准则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0年7月1日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3年发布的《
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1.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
2. 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1: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性房地产,是指《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应用指南所称的投资性房地产,即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是指按照《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要求,对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