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勘察。
第二十三条 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满足设计、施工的需要,并结合工程特点明确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必要时针对特殊地质条件提出专项勘察建议。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应根据工程周边环境的现状评估报告提出设计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设计处理措施。
施工图设计应当包括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质量风险评估确定的高风险工程的设计方案、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测控制标准等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六条 工程设计条件发生变化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审。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文件和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解决与勘察、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活动,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安全质量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