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0]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