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于预计2009年度出现亏损的股份报价公司,督促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个报价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五、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连续三年亏损的股份报价公司,实行特别处理。具体实施程序按照《挂牌公司股份特别处理备忘录》执行。
六、股份报价公司应在年度报告的“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一节中披露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在年度报告的“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一节中披露报告期末前十名股东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
七、股份报价公司在年度报告“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部分应按以下要求重点披露有关内容:
(一)报告期内实施定向增资的股份报价公司,应披露资金募集及使用情况。
(二)报告期内挂牌报价转让的公司,在申请挂牌时作出相关承诺的,应披露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三)报告期内股份报价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的,应披露资格的重新申请情况,客观分析如果不能获得该资格将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
(四)股份报价公司董事会应就公司未来发展做简要介绍。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股份报价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六)股份报价公司如自2009年开始执行新
企业会计准则,应详细分析执行新
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同时,还应编制并披露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该调节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发表审阅意见,审阅意见应在差异调节表前披露。
八、股份报价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整改治理问题,提高规范运作水平。股份报价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情况,对于在2009年度独立董事、董事或高管人员三类人员其中之一发生变动达到50%以上(含50%)的,公司董事会应进行专项说明,详细披露变动原因、对公司影响以及公司整改情况等。推荐主办券商应在核查基础上发表专门意见,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董事、高管人员可进行公开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