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自查。施工作业主体完成施工任务后,县级试点单位要及时组织自查,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省级核查验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核查验收。核查面积比例不低于计划任务量的5%,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区依据满足核查验收的需要确定。核查结束后要形成省级核查验收报告报国家林业局。省级核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作业设计执行、任务完成、施工作业质量、资金到位和使用、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及抚育成效、存在问题与建议等。
国家抽查。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核查验收报告,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组织抽查。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组织所属试点森工企业按以上要求全面自查,并向国家林业局报送自查报告,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其试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驻各试点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抚育试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照规定作业和弄虚作假,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可责令试点单位停止作业;驻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森林抚育试点所需限额单独建档、单独发证。
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资金稽查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试点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资金。对违规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试点单位,按照《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相关办法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奖惩制度。省级核查和国家抽查结果要作为拨付资金和逐级调控下一年度任务量的依据。
第五章 成效监测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监测范围与内容。试点省区要结合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和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建设需要,根据不同森林类型、抚育措施、区域分布等情况,选择确定森林抚育监测点。依托科技支撑单位,开展森林抚育成效监测与评估工作,监测森林生长、森林结构、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变化和森林抚育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总结森林经营技术和管理模式。
第二十三条 监测方法。抚育成效监测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监测工作平台与成果。定期监测抚育后1年内以及抚育后第3、第5年相关因子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成效评估。承担抚育成效监测工作的单位按程序定期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成效评估,并将成效评估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各地森林抚育试点成效监测开展情况、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六章 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实行电子数字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组织管理、试点实施方案、试点任务下达、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财务管理、成效监测等方面的文件、图表和相关电子资料。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信息报告制度,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的试点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改善森林环境,促进林木生长,培育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提高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
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
第三条 抚育作业是以中幼龄林为对象,进行的以抚育间伐、定株修枝、除草割灌、抚育区内简易道路修建维护、抚育材集运、抚育剩余物处理、林地清理等为主的森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 中幼龄林抚育以形成稳定、健康、丰富多样的森林群落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综合效益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第五条 中幼龄林抚育要广泛应用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总结成功经验,筛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森林抚育成效。
第六条 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 抚育对象
第七条 防护林和特用林抚育对象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的规定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区的生态公益林,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禁伐区的森林、法律法规禁止人为活动的生态公益林,不纳入抚育对象。
第八条 用材林抚育对象按《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抚育技术
第九条 抚育间伐
(一)透光伐
在幼龄林中进行。按照确定的保留株数,间密留疏,去劣留优,保留珍贵树种和优质树木,调整林分结构。
(二)生态疏伐
在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中进行。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伐除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