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计量器具监管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09〕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当前,我国甲型H1N1流感疫情持续迅速蔓延,聚集性疫情明显增加,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强化甲型H1N1疫情流感防控工作,发挥计量在对抗甲型H1N1流感战役中的服务保障功能,将“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引向深入,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9〕33号)精神,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主要针对用于筛查、诊断、治疗甲型H1N1流感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在用医疗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校准工作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医疗卫生部门的联系与配合,根据医疗卫生单位的实际需求,组织计量检定机构的精干技术人员,依法认真做好在用医疗计量器具,特别是用于诊断和治疗甲型H1N1流感的医疗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和校准工作,确保医疗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要积极做好计量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帮助医疗卫生机构解决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中遇到的有关计量问题,共同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二、切实加强口岸、学校、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等重点防控场所在用体温检测仪的计量检定和校准工作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所在辖区重点防控场所使用红外体温检测仪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登记备案所配备的红外体温检测仪的数量、型号、生产厂家等信息。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在用红外体温检测仪的计量校准工作,并定期对红外体温检测仪进行跟踪检查,为加强自查、筛查提供科学准确的计量技术保障。并根据实际,对重点防控场所在用的玻璃体温计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样检定,不符合规定的玻璃体温计不得使用。
三、切实加强与防控甲型H1N1流感密切相关的计量器具生产、经销企业的计量监管工作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本辖区企业生产用于防控甲型H1N1流感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的监督检查,其中对于玻璃体温计,要重点检查产品的首次检定情况,必要时可进行抽样检定,不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产品不得出厂,切实保障出厂产品计量性能符合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