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1015号)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的申请》(长信字[2009]16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