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档案,将前三年度联合年检的相关材料,归入相应投资主体的境外企业档案或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档案一并管理,书面文件保存期限为3年。
(四)对于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本年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申请。对于未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已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联合年检,并持本年度年检证书及时补办相应的核准手续。
对应当参加联合年检而未参检的企业,年检结束后外汇局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记为“未参检”状态,此状态将影响该企业年检结束后包括变更登记、业务核准及备案等后续外汇业务的办理;对不参加联合年检、申报年检信息的企业,外汇局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及责任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
(五)境内投资主体申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政策扶持时,须提供与申请内容相关的本年度境外企业年检证书,年检等级一级(年检得分80以上)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六)2009年度年检工作不再单独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调整后的《年检报告书》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年年检报告书
报表一 基本情况(由投资主体填写)
境内投资主体名称(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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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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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投资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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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所在国别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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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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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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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实际设立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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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投资主体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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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人员规模(含国内派出和当地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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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雇佣当地员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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