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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合函[2009]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各中央企业: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开展以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年检内容和程序比较复杂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年检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和对象

  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为年检工作时间。

  凡年检年度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金融类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年检。如2010年的年检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境外企业,依此类推。

  二、年检内容

  综合绩效评价不再作为年检内容,有关工作并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自2010年起,年检内容及评分标准调整为: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评分(满分60)

  1.境外企业状况(满分5分)。凡境外企业正常经营,得5分;境外企业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得0分。

  2.遵守我国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情况(满分35分)

  (1)境外投资事项(含变更、终止、境外企业再投资等)是否经过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整、准确填写了相关数据和信息(满分10分)。所有境外投资事项均已履行手续,得10分;凡有境外投资事项未履行手续的情况,得0分。

  (2)是否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满分10分)。凡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的,得10分;未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的,得0分。

  (3)境外企业是否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并落实境外企业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满分10分)。凡按要求完成上述工作的,得10分;未按要求完成的,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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