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各煤矿企业要制定和完善防灭火制度,认真排查火灾隐患,确定防范重点,改进技术措施,提高防治水平。必须建立矿井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要加强矿井电缆和机电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检修、测试,及时更换不符合防灭火要求和管理规定的电缆、输送带和机电设备。要制定落实空气压缩机操作规程、定期检修等管理制度,空气压缩机要安装使用合格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温保护等装置,并安排专人看管。要强化防灭火安全培训和教育,编制、完善和定期演练矿井火灾应急预案,要求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并能熟练使用。
三、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全面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存在的隐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各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灾害特点,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抓好煤矿“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顿。各地有关部门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对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惩处。
四、切实加大建设矿井监管监察力度。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技改、基建矿井的安全管理和业务指导力度,督促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日常安全管理。督促新建、改扩建矿井结合实际选用先进、适用的防灭火技术,采取灌浆、注氮等综合防灭火措施,并保证防灭火系统与矿井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建设矿井的重点监察力度,严肃查处新建矿井边建设、边生产或改扩建矿井在施工区域从事煤炭生产的行为,对发生事故的矿井,要严肃查处事故有关责任者,通过责任追究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