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的监督检查,杜绝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和零售点超量储存、超范围储存。严禁将收缴的非法产品、伪劣产品与合法产品混存。严格烟花爆竹专柜销售,严禁集贸市场连片经营,严厉查处超许可范围经营、经营非法产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要按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09〕177号)要求,继续加大烟花爆竹药物抽检工作力度,严厉查处违规使用氯酸钾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燃放安全监管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燃放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公安部《关于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情况通报》(公传发〔2009〕447号)的要求,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非法、违规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活动。要依法严格审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申请,及时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信息通报启运地公安机关,启运地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查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通行秩序。
各地要在春节前,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集中宣传烟花爆竹管理法规、技术标准和燃放常识,教育和引导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确定本地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告。各地公安机关要依法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督促主办单位、燃放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严防发生群死群伤安全事故。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及违反禁放限放规定的燃放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依法给予处罚,教育群众,维护正常的燃放秩序。
四、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活动
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重点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发挥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地区,要开展全面排查,配备必要的探测仪器,严密监控重点村、重点户和重点人,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