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现辖区所有居民基本殡葬服务政府埋单,对节地环保生态葬式葬法实行政府补贴、奖励。
2.骨灰管理、安葬方式有创新,骨灰处理符合节地环保生态的要求,骨灰撒散、深埋等节地葬法的比例不低于20%。
3.土葬改革区实现遗体埋葬不留坟头,积极引导和鼓励火葬。
4.在深化殡葬改革的方式方法上取得创新和突破,对推动全国殡葬改革有示范和导向意义。
二、殡仪馆(火葬场)
(一)应具备以下基本标准:
1.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公开,有24小时服务热线;工作人员仪容整洁,举止文明,服务规范,廉洁守纪。殡葬技能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0%。
2.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差价率控制在30%以内,低档殡葬用品比例不低于20%并保证供应。
3.主动公开并认真落实各项惠民殡葬政策;基本殡葬服务与选择性殡葬服务区分明显,便于群众选择,无强制、捆绑、误导群众消费行为。
4.符合《殡仪馆建设设计规范》要求,环境庄重肃穆、整洁美观。
5.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达到国家标准,经过专业环境监测机构检测认定。殡仪车、遗体冷藏柜、遗物祭品焚烧炉等殡葬设备配置齐全,安全可靠。
6.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弘扬先进殡葬文化,行风建设达标。
(二)应具备以下一个或多个示范标准:
1.在优质服务、价格管理等方面有特色,“一站式”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有创新。
2.使用环保技术和产品比例不低于50%,火化设备先进,节能减排指标超过国家标准,对遗物祭品和特殊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
3.科技攻关成效显著,管理和服务模式先进,信息化水平行业内领先。
4.行风建设有突出经验,成效显著,连续三年政府行风测评位列前3名,群众满意度不低于90%。
三、公墓
(一)应具备以下基本标准:
1.依法建设运营,服务优质,无违法违规行为。
2.墓穴占地面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无大墓、豪华墓。
3.安放(葬)合同规范,手续完备,档案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