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成立全国殡葬改革示范活动评审委员会,负责示范单位的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有关专家、学者、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五、评审程序
(一)逐级申报。各单位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向主管单位或上一级民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筛选,报送至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评审和综合考量,确定候选单位,并向民政部推荐。
(二)综合考评。部评审委员会采取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出具评审结论,报民政部审核批准。
(三)审批确定。民政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审核确定示范单位名单,经公示后生效,颁发证书和牌匾。
六、评审时间
从2010年开始,民政部每年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9月30日,并于当年年底前完成评审工作,于次年颁发证书和牌匾。
七、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对示范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民政部进行抽查。示范单位应当再接再厉,保持荣誉。在评审和示范期间,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或与示范标准不符等情况,及时终止评审或撤销示范单位称号。
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评审标准
一、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一)应具备以下基本标准:
1.制定了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殡葬服务设施完善,服务网络全覆盖。
2.科学合理地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火葬区火化率达到100%,无骨灰“装棺二次葬”和建大墓、豪华墓现象;土葬改革区基本实现相对集中安葬,无散埋乱葬。
3.实现政事(企)分开、管办分离,有专门殡葬管理机构,与相关部门形成了较为密切的协调配合机制。
4.实行了困难群体基本殡葬服务救助保障制度。
5.殡葬执法规范、文明,殡葬服务诚信、优质,群众满意度高。
6.重视殡葬宣传工作,群众移风易俗、参与殡葬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高。
(二)应具备以下一个或多个示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