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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评审办法》、《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评审标准》和《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申报表》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评审办法》、《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评审标准》和《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申报表》的通知
(民办发〔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的通知》(民发〔2010〕2号)精神,现将《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评审办法》、《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评审标准》和《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申报表》印发你们,请按照规定进行评审。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评审办法

  为切实做好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原则

  以殡葬法规政策为基础,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的通知》为依据,按照《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评审标准》,突出创新,优中选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评审范围

  (一)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殡仪馆(火葬场);

  (三)公墓。

  三、申报条件

  (一)凡符合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的单位,均可参加申报。

  (二)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申报表》;

  2.介绍示范内容的音像资料(不超过15分钟)及相关图片;

  3.获省级文明单位或通过服务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等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内容要求真实客观、明确具体,特色亮点突出。

  四、评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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