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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公告(第20号)――具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及认定专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09年第9号)


药品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公告(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经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认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等10家医疗机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并予以颁发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具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及认定专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具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及认定专业

医疗机构名称

认定专业

证书编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

口腔

0237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八医院

感染(肝病)

0238

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

抗辐射、血液、肿瘤、抗毒、戒毒

0239

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河北省肿瘤医院)

肿瘤、皮肤、麻醉、心血管、胸外科

0240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心血管、呼吸、肿瘤、精神、神经内科、普通外科、感染、血液、妇产、肾病、皮肤、内分泌、器官移植(肾移植)

0241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

普通外科、肾病、呼吸、心血管、消化、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心胸外科、眼科

0242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

烧伤整形、神经内科、呼吸、肿瘤

0243

海口市人民医院

普通外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心血管、泌尿

0244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医院

心血管、呼吸、口腔

0245

上海市胸科医院

呼吸内科、麻醉科、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胸外科、肿瘤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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