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厅财字〔2010〕4号)
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为做好2009年度各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方式及时间安排
2009年度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实行即报即审方式,2010年2月1日为我部在京基层预算单位年检时间,请在京各单位按时到北京市财政专员办申报年检。部属京外单位按所在地财政专员办通知的年检方式和时间,按时到当地财政专员办申报银行账户年检。
二、年检所需申报材料
(一)在京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报材料包括:
1. 经北京市财政专员办批复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2. 反映当年银行账户资金余额的对账单复印件;
3.《2009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4. 未按规定报经北京市财政专员办批准开设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出借或出租账户、未按规定报备账户以及存在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事项的单位,应在报送账户年检资料时提供书面说明;
5. 不能提供《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原件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经部财务司审核盖章后报北京市财政专员办。
(二)京外单位请严格按所在地财政专员办要求,报送银行账户年检申报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将截至2009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账户(包括待批账户和备案类账户)年检材料报送所在地财政专员办。在年检审查过程中,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及时按当地财政专员办要求补齐。
(二)未参加2008年度银行账户年检、银行账户已审批未备案、账户已备案但发生变更未履行审批及备案手续、账户到期或逾期继续使用的基层预算单位,必须在补办2008年度账户年检、账户审批或备案、账户延期或撤户的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2009年度银行账户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