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的通知
(环办函[2009]1383号)
部机关各有关部门:
为提高专业数据质量和时效,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根据《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有关规定和《关于开展2009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5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自2009年1月开始,由各省级环保部门业务处(室)将2009年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分别上报至部机关各业务司(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报表内容
2009年继续实施“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报表文号更新为国统制〔2009〕50号。具体表式详见《通知》中《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通知》还明确了各部门具体负责的业务报表内容、报送时间、报送方式和联系人等。请各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如部门负责统计的处(室)或人员有所调整,请及时报总量司备案。
二、资料报送时间
(一)年报。除环年专规表上报时间为次年3月底前、环年专监1表上报时间为次年1月底前外,各地上报专业年报报表时间均为次年1月2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