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以下简称
“第二议定书”),已于2009年8月24日正式签署。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09年11月12日和2009年12月1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第二议定书第四条的规定,该议定书自2009年12月11日起生效,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2007年7月11日在新加坡签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同意下列规定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关于协定第五条:
取消第三款第(二)项中“六个月”的规定,用“一百八十三天”代替。
第二条 关于协定第十一条:
一、取消第三款并用如下规定代替:
“三、虽有第二款的规定,从缔约国一方取得的利息应在该国免税,如果受益所有人是:
(一)在中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任何地方当局;
2.中国人民银行;
3. 国家开发银行;
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5. 中国进出口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