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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3、抽查内容
  抽查内容应包括更新调查工作各个环节,主要包括重点调查单位的清查质量、报表填报及录入质量、综合数据质量评估情况等。
  抽查应从各项基础数据的来源、依据、填报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逻辑关系、数据的有效性、质量管理等方面详细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4、抽查质量管理要求
  抽查要有记录,填写抽查报告单;抽查合格后,由抽查负责人签字;对抽查不合格的,抽查部门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直至合格为止。抽查允许差错率范围见表1。
  表1 抽查允许差错率范围

地市级抽查

省级抽查

国家抽查

允许差错率(%)

<1.0

<1.5

<2.0 



  注:允许差错率为以抽查更新调查表指标项为基础的差错率。
  三、数据审核的方法
  (一)审核内容
  各级环保部门数据审核的结果应做好记录,并作为评判结果精度的依据。
  1、完整性审核
  (1)更新调查表完整性审核
  审核各报表是否有漏报现象。
  (2)重点调查企业统计范围审核
  审核重点调查单位是否进行动态调整:是否新增有污染的及停产后恢复生产的企业;是否剔掉关闭企业;是否将当年竣工验收及纳入竣工验收名单的“三同时”建设项目纳入调查范围。
  (3)指标填报完整性审核
  审核指标填报是否完整。
  2、重要代码准确性审核
  (1)行政区代码
  审核重点调查单位的行政区代码是否按属地原则填报。
  (2)企业法人代码
  审核重点调查单位法人代码是否按照“全国组织机构编码原则”填报。
  (3)行业代码
  审核重点调查单位行业代码是否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报。
  3、突变指标审核
  审核重点调查单位填报指标和重要衍生指标(衍生指标是指通过有联系的指标换算得出的,如产排污系数、平均排放浓度、污染物去除率、去除成本等)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结果相比是否有突变现象。
  4、逻辑关系审核
  (1)审核报表制度规定的逻辑关系。
  (2)需专家经验判别的逻辑关系审核
  ①废水:
  对废水及废水污染物排放和治理,重点审核以下逻辑不合理现象:

  有工业用水情况而无废水或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或反之。

  有废水排放情况而无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或反之(不超标的煤矿废水、间接冷却废水不计为废水排放)。

  有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而无废水处理量或污染物去除量情况,或反之(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除外)。
  ②废气
  对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和治理,重点审核以下逻辑不合理现象:

  有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有燃料消耗量(燃料煤、燃料油或其他燃料)而无燃烧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或反之。

  有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而无废气污染物去除量情况,或反之。

  有脱硫设施而无二氧化硫去除量,或反之。

  有原料煤、原料油等消费量而无生产工艺过程中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或反之。
  ③固体废物
  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排放和治理,重点审核以下逻辑不合理现象:

  有燃料煤消耗量而无燃烧后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或反之。
  5、合理性审核
  (1)废水污染物排放及治理,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单位产品产量的用水量或废水排放量”是否合理。

  “工业废水排放量占新鲜用水量的比率”是否合理。

  “工业废水污染物(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各类重金属,下同)平均排放浓度(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工业废水排放量)”是否合理。

  “工业废水处理成本(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工业废水处理量)”是否合理。

  “工业废水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是否合理。

  “工业废水污染物去除成本(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工业废水污染物去除量)”是否合理。

  “工业重复用水率(重复用水量/工业用水总量)” 是否合理。
  (2)废气污染物排放及治理,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燃料平均硫份”是否合理。

  “吨煤(油)燃烧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产生系数”是否合理。

  “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平均排放浓度”是否合理。

  “二氧化硫去除成本(脱硫设施运行费用/二氧化硫去除量)”是否合理。

  “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产排污系数”是否合理。
  (3)固体废物产生、排放及治理,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燃料煤消费量与燃烧废渣产生量对应关系是否合理。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是否合理。
  (二)排放量的确认
  1、工业污染源
  对于重点工业源,采用监测结果或排污系数测算排污量,必要时采用物料衡算法测算。监测频次、项目和分析方法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否则数据无效。首先采用现场监测数据,在无现场监测数据或现场监测数据不规范的前提下,可采用规范的历史监测数据。历史监测数据选择的优先顺序原则上为:监督监测>验收监测>委托监测>自测或其它。同时根据环境统计及第一次污染源简普的《产排污系数手册》进行排污量的测算。审核排污量时,主要审核监测结果与排污系数测算的可比性,结合日常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排污申报数据进行核对,若数据间存在一定差异,则分析原因,确定选用监测数据、排污系数测算数据之一作为最终排污量录入上报,不得采用加权平均法折算排污量。当监测数据和排污系数核算数据差别较大,且无法解释原因时,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物料平衡的计算;如工艺过程复杂无法进行物料衡算时,应取监测数据和排污系数测算值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数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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