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的县(区)可根据被调查单位的生产工艺、能耗、物耗、产品产量、生产工况、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等,对数据的逻辑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
县(区)级环保部门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调查单位,被调查单位对数据做出相应修正后重新上报。调查数据必须由环保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能报上一级。
2、地市级环保部门
地市级环保部门对县(区)级环保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保证上报数据符合质量控制要求。地市级环保部门应派环境监察等部门参与指导审核,发现异常情况和错误信息要及时反馈下级部门进行检查、核实,对经审核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数据退回报送单位进行修正,并限时重报。汇总数据必须由环保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能报上一级。
地市级环保部门根据调查单位的生产工艺、能耗、物耗、产品产量、生产工况、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等,从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逻辑性、合理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县(区)级上报的基层和汇总数据进行审核。
3、省级环保部门
省级环保部门对地市级环保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省级环保部门应组织环境监察等部门进行抽查审核,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错误信息要反馈下级部门进行检查、核实,情节严重的要进行通报。对经审核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数据退回报送单位进行修正,并限时重报。汇总数据必须由环保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能报上一级。
各省级环保部门对地市级上报的数据进行宏观把握和审核。主要根据辖区内经济发展情况,对照产业结构、主要工业产品产量、能源消耗情况、重点行业发展趋势、人口等社会经济数据,宏观把握污染物排放量数据;根据污染治理设施的投资、运转情况,宏观把握污染治理情况。
4、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对管辖范围内的省份进行抽查审核,按照一定的抽查比例随机对各省的调查对象进行现场核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区更新调查数据质量的依据。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错误信息要反馈省级环保部门进行检查、核实,对于严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的省份要进行全国通报。
环境保护部总量司组织环境保护部各相关司局、行业协会、环境统计技术支持单位、环境规划部门等组成的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组,开展联合汇审。根据各省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主要工业产品产量、能源消耗情况、重点行业发展趋势、人口等社会经济情况进行联合汇审,宏观把握各省级的更新调查数据。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六: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的数据审核技术规定
为确保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规范更新调查的数据审核工作,制订本规定。
一、目的与意义
通过严格的、规范的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代表性、准确性、可靠性和科学性,为更新调查提供技术和质量上的保障。
二、数据审核的程序
更新调查数据实行四级审核制度,即调查对象内部审核、调查人员审核、环保部门联合会审和抽查审核。
(一)调查对象内部审核
工业源的调查对象需对填报的更新调查表进行内部审核。调查对象内部审核实施三级审核制度,即填表人自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和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审核。
填表人按填表规定填写各项表格并对填报的表格进行自检,包括更新调查表的项目、编码、属性标识、各指标的计量单位以及文字表述等。部门负责人自审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确保数据真实有效。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对更新调查数据负责,对填报表格进行整体审核,并签字盖章。
(二)调查人员审核
调查人员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此:(1)必填项目是否填报齐全;(2)能源、水、主要原辅材料、主要产品产量、生产(运营)工况、污染处理设施及运行状况等基本情况是否与有关台帐、票据和实物相符;(3)表格填报栏目是否准确;(4)调查对象内部是否进行了内审并加盖印章;(5)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如能源消耗与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固废产生量,水平衡,主要产品产量与能源、水、原辅材料消耗量的关系等。
(三)环保部门联合会审
由各级环保部门组织污染管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有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更新调查数据进行联合会审:会审内容包括与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日常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污染申报数据进行核对,并分析原因,确定数据填报的可信度;分析对比环境监测、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结果的代表性,确定调查对象填报的一组数据的合理性;根据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主要工业产品产量、能源消耗情况、重点行业发展趋势、人口等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审核,宏观把握各地区数据。
(四)抽查审核
1、抽查工作程序
更新调查的抽查工作由六大督查中心联合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完成,分三级进行,即地市级环保部门组织对县(区)级更新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工作,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对地市级更新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工作,各大督查中心组织对省级更新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级更新调查数据质量和更新调查工作的主要依据。
2、抽查比例
抽查方法采用随机抽样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抽查比例既要满足质量控制要求,又要考虑实际资源(人员配置、时间要求、经费保障等)的可行性。地市级环保部门抽取该市不低于被调查对象数量30%的比例进行现场核查;省级环保部门随机抽取两个地市,并对这两个地市的不低于被调查对象数量20%的比例进行现场核查;督查中心对各省级调查对象随机抽取不低于2%的比例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