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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四、
  调查表的填报和审核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调查表所需的区域性信息,由当地环保部门协调同级统计、城建、发改、经贸、水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并负责填报和审核。
  机动车污染源调查表所需车辆分类登记数量信息,由当地环保部门协调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负责填报和审核。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四: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一、目的
  (一)规范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保证调查工作质量。
  (二)确定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动态更新调查的具体对象、技术路线、方法、内容和步骤。
  二、调查对象和调查原则
  (一)调查对象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对象为各类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
  (二)调查原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调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2009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运行、试运行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不论是否通过验收,均纳入本次更新调查。
  三、调查范围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等。
  1、污水处理厂:包括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不包括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
  城镇污水处理厂:指在城市(镇)或工业区,城市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通过排水管道集中于一个或几个处所,并利用由各种处理单元组成的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处理,最终使处理后的污水和污泥达到规定要求后排放或再利用的设施。
  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专门从事为工业园区、联片工业企业或周边企业处理工业废水(包括一并处理周边地区生活污水)的集中设施或独立运营的单位。不包括企业内部的污水处理设施。
  其他污水处理设施:指对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以及其它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进行就地集中处理的设施。
  2、垃圾处理厂(场):包括垃圾填埋厂(场)、垃圾堆肥厂(场)和垃圾焚烧厂(场)(包括垃圾发电厂)。
  3、危险废物处置厂: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将多个工业企业或多个事业单位、第三产业或居民生活产生的危险废物集中起来进行焚烧、填埋等处置的场所或单位。不包括企业内部自建自用的危险废物处置装置。
  4、医疗废物处置厂:指将医疗废物集中起来进行处置的场所或单位,不包括医院自建自用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医疗废物包括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
  四、调查内容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内容包括:(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等;(2)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3)能源消耗、污染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4)二次污染的产生、治理、排放情况;(5)污染物排放量和监测数据等。
  五、调查污染物种类
  1、废水污染物种类
  包括:污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等。
  2、废气污染物种类
  包括:废气排放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3、固体废物种类
  固体废物调查种类包括: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等。
  六、调查技术路线
  更新调查以县区(级)为基本行政单位,按属地原则进行调查、填报,并逐级审核、上报。
  七、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主要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应用参照工业源相关技术规定执行。
  八、调查表的填报和报送
  调查表的填报可采取统一布置、统一发表、分别填报的方式,由县(区)环保部门组织召开调查表填报人的会议,进行统一宣讲,发放调查表,并明确要求调查对象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方式向环保部门报送。也可采用由调查员入厂上门发放调查表,讲解填表方法,告知收取调查表的时间等方式。两种方法也可结合使用。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五: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质量管理技术规定

  为规范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的质量管理工作,制订本规定。更新调查的质量管理工作必须贯穿方案设计、人员选调和培训、调查表填报、数据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的全过程,确保更新调查工作的完整性、代表性、准确性、可靠性和科学性。
  一、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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