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查污染物种类
种植业:包括总氮、总磷。
畜禽养殖业:污水中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铜、锌、pH等;固体废物中包括有机质、含水率、全氮、全磷、铜、锌等。
水产养殖业:水产养殖过程中进入自然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铜、锌。
二、调查技术路线
种植业采用流失系数法测算污染物流失量。利用调整后的各县(区)耕地、保护地和园地的污染物流失系数以及调查获得的播种面积、地表径流与地下淋溶的污染物流失比例等基础数据,通过软件自动核算种植业污染物流失量。
畜禽养殖业采用发表调查加估算的方法,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发表调查,根据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产、排量;对于养殖专业户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以县(区)级为单位根据产排污系数进行估算。
水产养殖业采用发表调查加估算的方法,对于规模以上水产养殖场发表调查,根据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产、排量;对于养殖专业户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以县(区)级为单位运用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度进行估算。
三、调查方法
1、种植业
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调查辖区内的耕地、保护地和园地面积,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测算种植业污染排放情况。
2、畜禽养殖业
依据养殖组织模式的不同,将畜禽养殖业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三类。规模化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调查范围: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养殖专业户的范围:生猪≥50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出栏)。
凡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符合上述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均在本次调查范围内。调查每个规模化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畜禽养殖的基本情况和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养殖专业户以县(区)为基本单位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畜禽养殖业产排污系数进行统一估算。
3、水产养殖
水产养殖业根据管理需求分为两类调查对象,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化养殖场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水产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是指除规模化养殖场以外的水产养殖户或养殖单位。其中,规模化水产养殖场采用发表调查并结合产排污系数进行测算,养殖专业户产排污量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以县(区)为基本单位采用排放强度法估算。其中,污染物产生强度是指某一水产品产量每增加1千克所增加的污染物产生量,具体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确定。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三:
生活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一、
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
(一)调查范围
本次生活污染源调查仅包括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不含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生活源)和机动车污染源,其中,城镇居民生活是“大生活”的概念,包括原普查中“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和独立燃烧设施以及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
(二)调查对象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设区城市的区是指区本级行政管辖的城市地域;县城(县级市)是指县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所在的地域;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所在的地域。
机动车:按直辖市、地区(市、州、盟)为单位填报机动车分类登记在用数量。
二、
调查内容
(一)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
能源消费:包括生活用能源结构、能源消费量、平均硫份、平均灰份等。
用水、排水:包括生活用水总量、居民家庭用水总量等。
生活垃圾:包括生活垃圾清运量、生活垃圾处置方式及处置量等。
(二)机动车污染源:按直辖市、地区(市、州、盟)为单位填报机动车分类登记在用数量。
三、
调查技术路线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利用调整后的城镇居民产排污系数法、人口等基础数据,通过软件自动核算生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调查表获取机动车的在用数量,应用机动车污染源产排污系数,通过软件自动核算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量。
调查指标见表1。
表1 生活源污染物调查指标
调查对象
| 污染物调查指标
|
城镇居民生活
| 污水
| 生活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
废气
| 废气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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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 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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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
| 废气
| 总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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