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②在线监测数据的认定
  在线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通过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对比验收监测;并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控制,定期校准、校核;日常管理和数据有效性通过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比对监测实验的认可。
  (2)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
  ①历史监测>在线监测
  ②历史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
  监督监测>验收监测>委托监测>企业自测
  (3)产、排污量的计算原则
  ①废水污染物产排污量
  有累计流量计的可按废水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和年累计废水流量计算得出;没有累计流量计的,通过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
  ②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
  通过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
  (二)产排污系数法
  产排污系数法是指根据《产排污系数手册》提供的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核算调查对象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具体要求如下:
  1、统一采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使用的《产排污系数手册》,不得采用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
  2、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产排污的主导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规模等,选用相对应的产排污系数,结合本企业原、辅材料消耗、生产管理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定产排污系数的具体取值,依据本企业2009年度的实际产量,核算产、排污量。
  3、《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没有涉及的行业,可根据企业生产采用的主导工艺、原辅材料,类比采用相近行业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
  (三)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方法。即:
  投入物料量总和=产出物料量总和=主副产品和回收及综合利用的物质量总和+排出系统外的废物质量(包括可控制与不可控制生产性废物及工艺过程的泄漏等物料流失)。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时,应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和能源、水、物料投入、使用、消耗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了解,从物料平衡分析着手,对企业的原材料、辅料、能源、水的消耗量、生产工艺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使测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四)三种方法的使用原则
  1、以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为主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监测数据要符合本技术规定中监测数据的认定要求;产、排污系数的应用及计算符合相关要求。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采用。
  2、采用实际监测法得到污染物产、排污量,要用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
  3、产排污系数法、实际监测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出现差异时:
  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小于20%,以实际监测法为准最终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
  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大于20%,应对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及生产工艺等进行核实,如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不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则应核准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是否正确,并用核准后的产、排污系数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
  如监测时生产工况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同时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正确,则取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结果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数据作为认定数据上报。
  4、对于使用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产、排污量并出现差异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企业接受委托处理其他企业废水,应扣除接纳其他企业废水中污染物的产、排污量,再比较实际监测法与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的产、排污量,并按上述原则最终核定企业的产、排污量;如无法扣除其他企业废水中污染物的产、排污量,则以产排污系数法最终核定污染物的产、排污量。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二:

  农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一、动态更新调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调查对象和范围
  农业面源本次动态更新调查的对象主要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三类污染源。
  种植业污染源以县(区)为调查对象,针对耕地、保护地和园地面积以及地表径流与地下淋溶的污染物排放开展调查。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化养殖单元为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调查。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调查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所有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和水产养殖专业户。
  (二)调查内容
  种植业污染源:主要调查各地区耕地、保护地和园地排放污染物分别进入地表径流和地下水的情况。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各县(区)的耕地、保护地和园地面积。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主要调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畜禽养殖基本情况:包括饲养目的、畜禽种类、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各阶段存栏量、饲养周期等。
  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包括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方式、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量、排放去向等。
  水产养殖场污染源调查内容:主要包括鱼、虾、贝、蟹等水产养殖产品的污染物产生情况,具体包括:养殖品种、养殖模式、养殖水体、养殖类型、养殖面积/体积、投放量、产量、废水排放量及去向、水体交换情况、换水频率、换水比例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