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一:
工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一、调查对象和范围
(一)调查对象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中的重点调查单位(不含军队产业活动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生产单位;(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调查原则
1、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调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调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调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区域调查。
2、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的企业纳入本次调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本次调查;试生产、试运行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调查。
3、在2009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调查。
4、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调查。
二、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仅涉及以下内容,其余不再进行调查。
(1)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2)主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3)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4)各类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以及各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锅炉、炉窑);(5)废水和废气的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6)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7)污染源监测结果。
三、调查污染物种类
(一)废水调查污染物种类
包括: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等。
(二)废气调查污染物种类
包括:废气排放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三)固体废物调查种类
固体废物调查种类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危险废物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四、调查表的填报
1、调查表的填报
调查表由调查对象填报。
2、调查表的发放、报送
调查表的填报可采取统一布置、统一发表、分别填报的方式,由县(区)环保部门组织召开调查表填报人的会议,进行统一宣讲,发放调查表,并明确要求调查对象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方式向环保部门报送。也可采用由调查员入厂上门发放调查表,讲解填表方法,告知收取调查表的时间等方式。两种方法也可结合使用。
五、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工业源采用实际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及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一)实际监测法
1、主要内容
实际监测法是依据实际监测调查对象产生和外排废水、废气(流)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出废气、废水排放量及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监测数据包括历史监测数据和在线实时监测数据。其中历史监测数据包括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数据(简称监督监测数据)、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数据(简称验收监测数据)、企业委托监测数据和企业自测数据。
2、监测数据
(1)监测数据的认定
各种实际监测法获得的数据必须符合下述规定,才能作为有效数据,用于核算污染物的产生、排放量。
①历史监测数据的认定
监督监测数据的认定:调查年度内,由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监测得到的数据,并且企业当年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2次以上;并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验收监测数据的认定: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对新建项目、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得到的数据,并且验收后企业的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
委托监测数据的认定:调查年度内,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受企业委托出具的监测数据,并且企业当年内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2次以上;并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监测数据不能作为调查数据使用。
企业自测数据的认定:具有当地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资质,调查年度内出具的本企业的监测数据。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2次以上;并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企业自测监测数据必须通过当地县(区)级及以上环保监测部门质量审核及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