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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的通知

  第六十一条 使用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其计量模型应当持续满足《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相关要求。

第四节 其他风险的评估

  第六十二条 集中度风险是单个风险暴露或风险暴露组合可能给银行带来重大损失或导致银行风险轮廓发生实质性变化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清楚地认识和评估单个或一组紧密关联的风险因素对银行的影响,并充分考虑不同种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关联。

  第六十三条 存在集中度风险的情形包括:

  (一)交易对手或借款人集中风险。由于商业银行对同一个交易对手、借款人或多个风险高度相关的交易对手、借款人具有较高的风险暴露而产生的风险。

  (二)地区集中风险。商业银行对同一地区交易对手或借款人具有较高的风险暴露而产生的风险。

  (三)行业集中风险。商业银行对同一经济、金融行业具有较高的风险暴露而产生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集中风险。商业银行由于采用单一的抵质押品、由单个担保人提供贷款担保而产生的风险。

  (五)资产集中风险。商业银行高比例持有特定资产的风险,特定资产包括贷款、债券、衍生产品、结构性产品等。

  (六)表外项目集中风险。商业银行从事对外担保、承诺所形成的集中风险。

  (七)其他集中风险。商业银行识别的其他可能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单个风险暴露或风险暴露组合。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有效识别各类集中度风险,并清楚地理解不同业务条线的类似暴露所导致的整体集中度风险。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之间的关联产生的集中度风险。

  商业银行不仅应当理解面临的各类集中度风险,而且应当清楚地评估在压力市场条件下、经济下行和市场不具备流动性情况下可能产生的集中度风险。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并从多个角度充分识别、计量和管理自身面临的主要集中度风险。

  第六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的集中度风险管理框架,银行的集中度风险管理框架应当至少包括:

  (一)书面的风险管理制度。银行的集中度风险管理制度应当对银行面临的集中度风险做出明确的定义并规定相关的管理措施。

  (二)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集中度风险的方法。

  (三)集中度风险限额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对集中度风险确定适当的限额,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限额在经营管理中得到遵循。

  (四)定期的集中度风险报告和审查制度。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定期对信用集中度风险状况进行审查以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五)压力测试制度。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面临的主要集中度风险进行压力测试,识别可能对银行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潜在因素,并根据压力测试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条件下可能产生的风险集中情况。

  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集中度风险的评估结果,配置相应的资本以有效抵御集中度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

  第六十八条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是指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要素变动导致银行账户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遭受或有损失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要求建立与自身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管理和评估体系,确定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资本要求。

  第六十九条 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框架至少应当包括:

  (一)功能独立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职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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