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关于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报告体系,定期监测和报告银行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根据重要性和报告用途不同,商业银行应明确各类报告的发送范围、报告内容及详略程度,确保报告信息与报送频度满足本指引和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需要。商业银行的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主要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战略目标和外部环境对资本水平的影响做出评价。
(二)对计量体系中关键假设的风险敏感性和合理性做出评价。
(三)评估银行所持资本是否足以抵御主要风险,确保达到既定的资本充足率目标。
(四)根据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评估未来的资本需求,并对银行的战略计划做出必要调整。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每年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一次独立审计,以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审计可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共同进行,审计范围包括:
(一)根据业务性质、范围和复杂程度,审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合理性。
(二)评估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政策和流程执行的有效性。
(三)检查内部资本充足率与设定目标是否有差距,分析产生这些差距的原因。
(四)对影响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有效性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监督,包括大额信用风险暴露和其他风险集中度的评估情况、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所用参数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内部评估使用的情景的合理性和压力测试对各种假设及参数的分析等。
审计结果应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商业银行应根据审计结果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保存与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的各类重要文档,确保监管部门及其他第三方进行评价。
第三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将风险与资本挂钩,确保其资本覆盖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商业银行评估风险时,应充分考虑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力。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设定主要风险的判断标准,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正确的识别和监测。主要风险应包括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以及独立评估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他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覆盖以下各类风险:
(一)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中涉及且已覆盖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中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如集中度风险。
(三)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中未涉及的风险,如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商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他风险。
(四)外部经营环境引发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
(一)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开发和完善风险计量技术,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缓释、控制和管理。
(二)对尚难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识别、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管理。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进一步探索这类风险的管理技术和工具。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加总各类风险时应充分考虑集中度风险和风险之间的传染性,适当考虑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和分散化效应。商业银行在考虑风险相关性和分散化效应时,应基于长期实证数据,对总体风险计量方法和假设可能存在的局限性进行保守性调整。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特点采用多种方法加总风险,并判断加总结果的合理性和审慎性。同时,应基于对单个风险的定义和计量结果加总风险,并协调各类风险的计量参数和计量范围,确保加总结果的合理性。
第四节 资本规划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基于当前及未来的资本需求和资本可获得性制定资本规划,确保资本水平长期稳定。资本规划应设定内部资本充足率三年滚动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