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复杂程度相适应。
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建立经济资本计量体系并用于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用于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经济资本计量体系应满足本指引的原则要求,并充分反映银行的风险偏好和风险特征。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将压力测试作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重要组成部分,压力测试应覆盖各业务条线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并应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变化对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根据压力测试结果评估其在压力条件下的资本需求和可能的资本来源状况,确保银行具备充足资本应对不利市场条件变化。对于重度压力测试结果,商业银行应在应急计划中明确相应的资本补足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充分理解压力条件下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及风险间相互作用、资本工具吸收损失和支持其业务持续运营的能力,有能力对资本管理目标、资本补足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做出判断。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每年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独立审查和评估,在银行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作为内部管理和决策的组成部分,并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结果运用于资本预算与分配、信贷和战略决策中。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并表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与其自身风险特征、经营环境相适应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商业银行应向监管部门说明母行和附属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之间的关系,并向监管部门证明商业银行集团层面及单家机构层面的资本充足。
第二节 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主要责任,确保银行有足够资本抵御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全行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批准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二)确保高级管理层建立评估银行各类风险的框架和压力测试框架,实现银行风险和资本的紧密结合。
(三)审批或授权审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相关政策,监督高级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政策和执行机制,至少每年听取一次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确保银行有足够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充足评估工作。
(五)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完整性进行监督,确定审计部门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中的角色和职责。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银行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开发和运行,执行资本规划,确保持续满足董事会设定的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
(一)深入了解银行主要风险的特征、性质和程度,理解资本充足程度与风险水平、风险管理能力、资本持续补足计划之间的关系,确保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复杂程度与银行风险状况和发展规划相适应。
(二)组织制定银行资本充足评估工作相关政策,建立健全评估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评估工作与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经济资本计量及分配等保持一致。
(三)组织开展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建立评估主要风险的框架和体系,确保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四)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配备足够的财务、人力和信息科技资源,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银行的评估工作,界定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等部门在评估工作中的职责。
(五)组织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工作,确保管理信息系统能及时、准确提供评估所需信息。
(六)采用计量模型进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定期评估方法和工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定期听取验证工作的详细汇报。
(七)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参与压力测试目标、方案及重要假设的确定,推动压力测试结果在风险评估和资本规划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