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0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实施各环节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国家认监委本着“简化认证流程、降低认证费用、便利企业执行”的原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的相关要求,对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发布。新版实施规则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电气电子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编号:CNCA-01C-016: 2007)内容及修改说明(含实施要求)详见附件。
附件: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略)
2.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实施规则修改说明
二○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2: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实施规则修改说明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01C-016: 2010)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依据。
本实施规则自实施之日起替代《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01C-016: 2007)。
本实施规则实施之日起新申请认证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本实施规则发布之日后至实施之日前新申请认证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本实施规则与CNCA-01C-016: 2007均可适用;对于已按照CNCA-01C-016: 2007规则获得认证证书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自本实施规则发布之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应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进行转换。
本实施规则与CNCA-01C-016: 2007的主要差异如下:
(一)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等法律法规所进行的调整和修订。
1、明确了认证证书的 5 年有效期及有效期届满时的要求。
2、与相关法规和认证规则衔接,统一了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规定要求。明确需遵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执行。
(二)单元划分的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