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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安全使用和妥善保管易燃易爆设备、设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二十七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制订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快速有效应对意外事件,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十八条 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有关医疗文书。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医务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新生儿病室的管理。

  第三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新生儿病室质量管理追溯制度,完善质量过程和关键环节的管理,加强对新生儿诊疗不良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分析,提高医疗质量。

第四章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建立并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并按照医院感染控制原则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医院感染危险。

  第三十二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通过有效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和医疗设备消毒灭菌等措施,减少发生感染的危险。

  第三十三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保持空气清新与流通,每日通风不少于2次,每次15-30分钟。有条件者可使用空气净化设施、设备。

  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要换(室内)工作服、工作鞋。

  第三十四条 新生儿病室按照规定建立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监控和报告制度,开展必要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和新生儿医院感染目标性监测。

  针对监测结果,应当进行分析并进行整改。存在严重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接收新患儿,并将在院患儿转出。

  第三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使用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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