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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试行办法
(2001年6月12日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提高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评审和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决定试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各科学部专业评审组确定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候选人名单通过互联网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候选人名单(含有关内容)公布后,其所在单位应同时将候选人填写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在候选人所在基层单位(一般为二级单位:大学为本系,研究院所为本研究室)范围内予以公布,便于了解其情况的科技工作者提出异议。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负责异议的具体受理工作。
  第五条 提出异议期限为自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候选人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
  第六条 受理异议的范围。
  发现有关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提出书面异议。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受理和评审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失客观、公正、合理的行为;
  (二)在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捏造数据、剽窃等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不受理下列异议:
  (一)涉及学术争论、生活作风、人事纠纷等与科学道德无关的异议;
  (二)一般的匿名异议;
  (三)对申请者进行诋毁、谩骂、人身攻击以及无实质内容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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